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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特約醫院或診所得委託特約醫事檢驗所或特約醫事放射所辦理相關檢驗、檢查業務。
特約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依物理治療師法或職能治療師法規定之業務範圍提供服務,應依特約醫院或診所之復健科、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或內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為之。
前項內科專科醫師應經保險人認可之具有風濕病診療專長。
第二項之職能治療所亦得依精神科專科醫師就其業務範圍開具之處方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