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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每一批確認檢驗檢體,應包括下列各品管尿液:
一、在閾值濃度之單點校正檢體。
二、一個以上不含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之尿液。
三、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陽性品管尿液。
四、一個以上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二十五內之陰性品管尿液。
五、一個以上品管檢體為實驗室內部之盲品管尿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