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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
三、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國家安全或其他相關因素,有製造銷售之必要。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規定繳交本部,並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分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