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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所辦公廳舍由秘書室派員專責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應指派專人
負責管理,應特別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有關修繕事宜應依法定手續辦理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