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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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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並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