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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運安會追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