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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請領許可證,應繳納許可證費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前二項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航政機關換領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