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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艙壁之完整水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