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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之上層建築,其體積之量計方法,應依其長度自上層建築之後端起,按左表之距離作分長點,先求各分長點上船體之橫剖面積,分別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1,其積之總和再乘以左表規定之係數C2。
圖表附件: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