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棄權逾三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暫時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皆為無效報價。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除暫時得標外,得直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示退出競價。
競價者於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競價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