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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