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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用戶未經電信局同意,不得將所租機線移動,或在所租機線上加裝或拆除
設備。用戶如需移機或移線,應按規定繳付機線移設費,並須於遷移七日
前,以書面通知電信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