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3: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電話副機、附件之裝設範圍,以同一用戶同一宅內為限。同一用戶同一宅
內之範圍,由電信總局定之。每號電話得裝設副機一至四具。
用戶附裝設備,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裝設維護。但所使用附裝設備必須為
業經電信機構審驗認可或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