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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