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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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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受理本法第二十九條水權或本法第四十四條臨時用水登記之申請,其申請之先後順序,按主管機關實際收受登記申請書之年、月、日、時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