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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標準檢驗局於受理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