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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進口配額措施實施後,若應受限紡織品有經由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或以其
他方式規避該措施之情形,經濟部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之申
請進行調查,並通知應受限紡織品之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輸出國政
府或其代表提出說明。
經濟部進行前項之調查結果屬實時,得依調查所得之規避數額,就該受限
國家或地區之配額進行適當調整。
經濟部於進行調整前,得與該受限國家或地區政府進行諮商。
對於第一項之申請,委員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調查
之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