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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貿易署得隨時派員查核簽發單位之簽發作業。
簽發單位對於申請人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原產地認定之質疑,應報請貿易署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