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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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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