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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先送出納單位,其餘貴重或大宗物品,送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項下簽章證明,再行分辦。
二、機密文件應即時陳送主任秘書拆閱及分辦,其註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文件,亦應於登記簿登記後分別陳送,不得拆封。
三、來文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陳送主任秘書分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