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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機關及人員執行本準則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
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