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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分會主任委員之兼職費、執行長、副執行長之待遇、撫卹、福利等人事經費,應在相當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由保護機構就人力組織編制、支給項目、對象、數額、上限及其他項目,擬訂待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待遇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