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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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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矯正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