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
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