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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