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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
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
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會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
二、捐贈者之基本資料、受贈金額或非現金之受贈物品之品名、單位及數量。
第一項收據應加蓋文化法人、董事長、經手人之印章,並保留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憑證或單據以供備查。
文化法人存取款項時,應由文化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理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存取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