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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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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
前項現地保存,得以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保存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