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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事業參加投資。
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事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以不超過該科學事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