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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
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
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