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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