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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左: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文理類:包括三民主義、國文、外國語文、歷史、地理、數學、生物
、化學、物理、法政、經濟等。
醫學類科不得設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