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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專科以上學校依補習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得開設進
修課目。持有該項學分證明者,於考入同級同類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後,
最近四年內所修學分之採認,以全部應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