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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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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