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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學校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部或分校。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三、改隸合併: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立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