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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