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