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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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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因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而設之特定會計項目,其性質及分類說明如下:
一、結算業務營運資金、營運資金: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指撥期貨結算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之專用營運資金予期貨結算部門。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營運資金屬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但於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將此二項目互抵而不分別列示。
二、內部往來-結算部: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非期貨結算部門與期貨結算部門間之往來款項。借方餘額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或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貸方餘額屬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或期貨結算部門資產負債表之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但於編製合併資產負債表時,應以借貸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表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