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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業務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
得視其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下之處分或撤銷其資格。
前項業務員資格經撤銷者,五年內不得取得任業務員之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