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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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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派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