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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