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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財產保險業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
告書編製準則」規定係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者,應編製關係企業合併關係
報告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