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5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