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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金融控股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遵守法令
主管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
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
員應負失職責任,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請案件
之參考。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金融控股公司免於
重大損失者,金融控股公司應予獎勵。
金融控股公司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
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