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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程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章程者,章程不符部分,以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充之。但不符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得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