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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