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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申報檢送之附表不全,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逾期未予補送者,應就其已送之附表部分與有關之帳冊文據調查核定其重估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