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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菸草種植人於收穫菸葉前死亡,因故不能自為種植時,其繼承人或同居家
屬得於規定期限內聲請繼續種植。如繼承人或同居家屬不為聲請者,專賣
機關得就聲請繼續種植之第三人許可之。
前項許可,以續滿原許可期限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