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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繕打簽開國庫支票。
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所檢發之空白國庫支票,以鋼筆用黑色墨水繕寫
,受款人名稱及小寫金額,大寫金額則以打字支票機繕打。並注意左列要
項: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應根據付款憑單所填繕寫為準。
二、繕打時應注意字跡工整,正確無錯、避免支票污漬摺皺或破損。
三、繕打人員並應在付款憑單第一聯上簽章,以明職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