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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
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至遲於六月十五日以前
核覆,逾期不再辦理。
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及程序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