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為達成相互支援之目的,各地電信局及各地警察總機,應與國軍各地區通
信中心總機間設置連絡路線,俾資溝通,其連絡路線架設原則如左:
一、國軍與臺灣電信管理局之連絡線,由雙方各按本身所需引接電路之計
畫,各自架線至對方。
二、國軍與警察總機之連絡線,悉利用既設之中繼線轉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